(2017)川0403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钟官清、攀枝花市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官清,攀枝花市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0403民督16号申请人:钟官清,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57号(原四川广夏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金江水泥厂生产区)。法定代表人:刘杰礼,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钟官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钟官清称,2017年9月26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工资欠条一份,载明:“今我公司欠到钟官清2017年5月-9月工资7223.00元。大写柒仟贰佰贰拾叁元整。”付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仍未支付。要求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钟官清工资722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所欠申请人钟官清工资7223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