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杜永小与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小,王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2536号 申请执行人:杜永小,男,汉族,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文明,男,汉族,住东胜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7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杨永林自愿申请撤销对(2017)内0602民初7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内0602民初7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