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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红云与沈平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云,沈平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1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云,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平建,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上诉人刘红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29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红云上诉称,上诉人自2011年至今一直在山东工作,并一直居住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不在上海市居住、生活。且与被上诉人的业务发生地和签订地均在山东省,故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移送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沈平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但其不能提供经常居住地证明,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难以采信。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本市静安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