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顾秀平与陈洪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秀平,陈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3619号申请执行人顾秀平,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陈洪辉,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顾秀平申请执行陈洪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渝0111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顾秀平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总对总查询,除我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下落不明)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陈洪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采取临控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顾秀平申请执行陈洪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郭 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咨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