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2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占林与朱林林、蒋月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林,朱林林,蒋月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张占林,男,1969年8月23日生,住陇西县。被执行人:朱林林,男,1970年4月6日生,住陇西县。被执行人:蒋月季,女,1970年8月12日生,系被执行人朱林林之妻。申请执行人张占林与被执行人朱林林、蒋月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24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林林、蒋月季外出无下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借款本息85000元,案件受理费965元,申请执行费119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其名下无房产登记,车辆另案已查封,但无下落,无存款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朱林林、蒋月季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移送公安机关协查临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选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