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洪与贺杨、周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贺杨,周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703号原告:刘洪,住伊宁市。被告:贺杨,现下落不明。被告:周然,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洪诉被告贺杨、周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洪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沈 玲人民陪审员 米合尔古丽人民陪审员 王 秀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隋 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