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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安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2039号原告:安某,住天水市。被告:马某,住天水市。原告安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安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玺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