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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2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与王晓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王晓锋,吴丽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2169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姜志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晓锋,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申请人:吴丽凤,女,l97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水吉镇民主村民主街溪边巷**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诉被告王晓锋、吴丽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晓锋、吴丽凤银行存款计947,169.61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信用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晓锋、吴丽凤银行存款计947,169.61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秋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