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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371李亮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刑初37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亮亮,男,1990年3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诉刑诉〔2017〕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亮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玉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亮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亮亮至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盗窃作案3起,窃得电动车3辆,合计价值人民币2086元。1、2017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亮亮至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薛墅巷村委新华昌广场东侧利民劳务代理中心门口,窃得被害人顾某停放于此的荣事达电动车1辆。后销赃给于某,得款人民币200元。2、2017年9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李亮亮至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商贸中心雷霆网吧门口,窃得被害人凌某停放于此的雅迪牌TDR740Z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686元。3、2017年10月1日晚,被告人李亮亮至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薛墅巷村委刚刚网吧门口,窃得被害人贾某停放于此的雅迪牌TDR616Z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400元。案发后,上述电动车3辆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李亮亮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亮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电动车照片;书证人口信息登记表、电动车收据、清点记录、搜查、扣押笔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人王某、于某的证言笔录;遥观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凌某、贾某、顾某的陈述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监控光盘。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亮亮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亮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亮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亮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亮亮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晋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徐 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