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明韬与岳树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韬,岳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朱明韬,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岳树国,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平阳镇。本院在执行朱明韬申请执行岳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明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1500.00元、执行费127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岳树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岳树国未按执行通知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明韬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岳树国限制高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岳树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岳树国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立案已超三个月,申请执行人朱明韬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