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润华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润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06号罪犯刘润华,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娄星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润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九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九万元,罚金五万元。追缴被告人刘润华犯罪所得的赃款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刘润华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11日作出(2012)娄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润华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润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刘润华共获得表扬8个。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3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润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违规较多,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润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0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