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4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传运与陈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运,陈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4834号原告:陈传运,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陈军,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陈传运与被告陈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传运承担。审判员 程政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旷 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