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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6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张玉杰与冯庆丰、李铁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杰,冯庆丰,李铁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6250号原告:张玉杰,女,1963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刘玉楠,八仙筒镇征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庆丰,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铁英,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张玉杰诉被告冯庆丰、李铁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杰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铁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杰撤回对被告李铁英的起诉。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