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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开封顿汉电器有限公司、赵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顿汉电器有限公司,赵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顿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卫杰,男,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新郑市。上诉人开封顿汉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4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所在地”与“住所地”的内涵与外延并非等同,一审中,赵卫杰仅提供身份证证明户籍地,并不能当然认定其所在地位于新郑市,上诉人认为赵卫杰的所在地在郑州市××东新区。另依照规定,约定管辖不明确应当认定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按照法律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因本合同及其履行发生任何争议经各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开封顿汉电器有限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赵卫杰现住郑州市××东新区,因赵卫杰户籍地在新郑市××后××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