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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晓华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3执457号被执行人:刘晓华,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晓华盗窃罪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刘晓华因交通事故,导致头颅损伤、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享受五保户待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003刑初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许信谷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雪敏附相关法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