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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华、叶火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叶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1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叶火明,男,1983年3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叶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火明所有车牌号为浙K×××××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火明所有车牌号为浙K×××××的北京现代牌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瞿一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柯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