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淄博小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淄博小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王强,仇国芳,张茂盛,吕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4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被执行人:淄博小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仇国芳。被执行人:张茂盛。被执行人:吕玫。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淄博小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王强、仇国芳、张茂盛、吕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恢复申请部分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恢复申请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