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1351徐伟伟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伟,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3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徐伟伟,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执行人:XX,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徐伟伟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伟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灌商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伟伟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2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由王树名、潘兴军、李德龙法官组成合议庭,由王树名法官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XX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17年5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15日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冻结。现申请人并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2017年10月22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邮寄送达底稿、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虽依职权终结,但会定期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潘兴军审判员 王树名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不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