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严开宇、苏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开宇,苏云峰,万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严开宇,男,195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荆州区。被执行人苏云峰,男,196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荆州区。被执行人万敢生,男,195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申请执行人严开宇与被执行人苏云峰、万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10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严开宇与被执行人苏云峰、万敢生于2017年9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苏云峰所有的鄂D×××××丰田小轿车的查封;二、终结(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中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