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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吴跃光、席苗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苗苗,吴跃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6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苗苗,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因盗窃,于2007年8月年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09年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吴跃光,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苗苗、吴跃光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苗苗、吴跃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席苗苗伙同被告人吴跃光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东门外便道上,窃得赵某1的林海牌LH100T-1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后席苗苗、吴跃光被民警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席苗苗、吴跃光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起赃经过;物证及指认现场照片;GPS位置截图及轨迹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工作说明;证人赵某2的证言;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摩托车购买发票、行驶证、注册登记信息、保险单等书证;视听资料;二被告人的供述、户籍材料及被告人席苗苗的劣迹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苗苗无视国法,虽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但仍不思悔改,此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吴跃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对其二人均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苗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跃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白崇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欣书 记 员 李泽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