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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46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凤莲、陈敏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凤莲,陈敏,闭提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46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黄凤莲,女。被执行人陈敏,女。被执行人闭提中,男。申请执行人黄凤莲与被执行人陈敏、闭提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7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黄凤莲依据已生效的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民终5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黄凤莲养老金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54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陈敏、闭提中银行存款共计15600元;被执行人陈敏于2017年10月12日自动履行27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民终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侯审判员  李东程审判员  梁园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