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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209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男,汉族,1957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王某2,男,汉族,约53岁,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2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