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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许胜辉与李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胜辉,李国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1248号原告:许胜辉,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告:李国安,男,成年人,汉族,住金溪县。原告许胜辉与被告李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义务。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胜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