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赣州和气化工有限公司与南康志达化工、钟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和气化工有限公司,南康志达化工,钟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民初1722号原告:赣州和气化工有限公司。住址: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国际建材板材城华东16栋141-143商铺。法定代表人:杨天官,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延斌,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康志达化工。负责人:钟立平。被告:钟苹,男,成年,江西省赣州市人。原告赣州和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康志达化工、钟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赣州和气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南康志达化工未进行工商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康志达化工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和气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康志达化工的起诉。审 判 长 许永红审 判 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刘唤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桂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