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宏福、黄宏胤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宏福,黄宏胤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刑初174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宏福,男,1980年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宏胤,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宏福、黄宏胤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9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宏福、黄宏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5日23时许,三明市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民警潘某、董季东出警处理一起在三明市三元区白沙街道西客站附近闽G×××××出租车驾驶员俞某被殴打的违法事件,民警潘某、董某东到现场了解具体情况后在三明市三元区白沙街道服装城河边路找到被告人黄宏福,民警潘某、董某东出示民警身份后向被告人黄宏福询问情况,但被告人黄宏福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并谩骂民警潘某、董某东。民警董某东、潘某在被告人黄宏福拒绝配合的情况下,准备将被告人黄宏福带回至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白沙派出所进一步接受调查,但遭到被告人黄宏福的谩骂、推搡和阻扰。与此同时,被告人黄宏胤从案发地点不远处冲至案发现场,并参与谩骂、推搡、拉扯和阻碍民警潘某、董某东执法,民警董某东、潘某在被告人黄宏福、黄宏胤的谩骂、推搡和拉扯下被迫分开。民警潘某、董某东被分开期间,被告人黄宏福用脚踹民警董某东大腿位置被拉开后跑至推搡民警潘某,民警潘某被逼退至路边车旁,被告人黄宏福继续用脚踹民警潘某腹部,在民警潘某因疼痛捂住肚子蹲下期间,被告人黄宏胤等人则上前对民警潘某拳打脚踢致民警潘某头部、嘴唇、腿部多处受伤。后在民警董某东及俞某再次报警,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白沙所民警及巡特警多方支援下才控制现场。经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黄宏福、黄宏胤向被害人潘某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潘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宏福、黄宏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黄宏福、黄宏胤的个人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警员基本信息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事情经过、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陈某、俞某、黄某、谢某1、庄某1、谢某2、谢某3、庄某2的证言;被告人黄宏福、黄宏胤的供述和辩解;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宏福、黄宏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宏福、黄宏胤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宏福、黄宏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宏福、黄宏胤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宏福、黄宏胤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宏福、黄宏胤有积极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综合本案被告人黄宏福、黄宏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宏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黄宏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宏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黄宏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永熙审 判 员 缪建林人民陪审员 王源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黄秋丽书 记 员 庄美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