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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曲致盛、孙波与大连天鹅湖酒店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致盛,孙波,大连天鹅湖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3民初943号原告曲致盛,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孙波,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天鹅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杨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猛,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宪孟,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曲致盛、孙波诉被告大连天鹅湖酒店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致盛、孙波,被告大连天鹅湖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猛、王宪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在2015年5月9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9月3日与被告交房,交房后第二天发现二楼北卧漏水,让被告指定无业管理部门维修,维修后阴雨天仍继续漏水。后在2015年11月16日物业维修暖气外加了个阀门但质量不合格阀门爆裂将整个一层和地下室全淹了,地下室棚顶大面积裂口漏水,墙体裂缝,房屋多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无法正常使用。自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以来,原告同被告指定的物业部门多次协商沟通,但物业一直态度消极,维修能力让原告严重质疑,即使去维修也是敷衍了事。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维修损失12.8万元;返还2015年9月3日交付的取暖费4011元、物业费8429.5元;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延期入住26个月,租房产生的租金124800元;暖气管破裂损失1万元;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关于原告曲致盛、孙波诉被告大连天鹅湖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即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现答辩如下:一、案涉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已按期交付原告。现原告在起诉状中已自认所称房屋漏水等相关问题均系在交付原告使用后发生的,但原告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漏水等相关问题系由于我公司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我公司承担责任。1、案涉房屋于2014年9月30日已取得了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已于2015年9月3日接收案涉房屋并开展相关装修准备工作。2、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的“现在整个房屋南部、顶部都漏水,顶棚已经浸透,墙体大面积渗水、墙体酥松”等相关问题,系在案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后发生的,其产生的原因尚不确定,责任方亦不能明确。对于案涉房屋交付后存在的漏水等相关问题,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不排除系原告使用不当或装修准备工作不当造成的。3、案涉房屋系于2015年9月3日即已交付原告使用,而案涉鉴定日期为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案涉房屋已不受被告控制管理,而且鉴定意见书第88页后注第2项中明确说明“本次鉴定仅对案涉民房目前现有状态进行鉴定”,因此我公司认为此鉴定意见书仅系针对2017年4月份至2017年7月期间案涉房屋状态所作的鉴定,并非依据我公司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时房屋的真实情况,因此该鉴定书意见不应作为确定相关质量问题责任方的依据。二、对于原告起诉状中所称非我公司原因的事项,与我公司无关。例如,其起诉状中称“维修人员没有修好,又加大了漏水面积”(第一页倒数第5行),“物业维修暖气外加了个阀门但质量不合格阀门爆裂”(第一页倒数第3行).该等事项并非是我公司的行为,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无法确认原告所述是否属实,也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三、如确属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向我公司报修,然后由我公司履行保修义务。但原告索要高额赔偿并拒绝配合维修,因此而造成无法维修,不应当由我公司承担责任。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3款、第6款,明确约定了原告的报修义务和配合维修义务,原告不配合维修,我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四、案涉房屋即使存在我公司原因造成的渗漏,也属于保修事项,我公司仅为负责维修,并不承担其他损失赔偿责任。并且,案涉房屋的渗漏,并非严重质量问题,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原告是一直未装修而未使用房屋,不应当向我公司主张损失,原告所谓的损失没有依据。1、原告所称质量问题,并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并不影响整个房屋的使用,事实上,原告之所以未使用,是其尚未进行装修而未使用。2、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8款约定“对于在保修期内确属甲方应当承担保修责任的质量问题,甲方除履行保修义务外,仅对由此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需赔偿其他不属于直接损失范畴的其他责任。为免疑义,双方明确乙方直接损失仅指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费用支出”,对于保修期内的问题,我公司仅承担保修责任,仅承担维修费用支出,不承担其他损失。综上,案涉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原告,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漏水系由于我公司原因造成的,假设存在质量问题也属于维修事项,原告向我公司主张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在2015年5月9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9月3日与被告交房,交房后第二天发现二楼北卧漏水,让被告指定无业管理部门维修,维修后阴雨天仍继续漏水。后在2015年11月16日物业维修暖气外加了个阀门但质量不合格阀门爆裂将整个一层和地下室全淹了,地下室棚顶大面积裂口漏水,墙体裂缝,房屋多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无法正常使用。另查,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7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为:墙面、地面、防水、地热管线间距工程施工不满足规范要求,楼板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大连信诚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10月1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为修复费用为128394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收入本案卷宗。本院认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即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原告已经多次向被告反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现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墙面、地面、防水、地热管线间距工程施工不满足规范要求,楼板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大连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修复费用为128394元。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主张12.8万元应予确认。对于原告要求返还2015年9月3日交付的取暖费4011元、物业费8429.5元的主张,因原告并未入住,且原因是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故该主张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延期入住26个月,租房产生的租金124800元及暖气管破裂损失1万元,因证据不足,可另行起诉。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天鹅湖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曲致盛、孙波房屋修复费用12.8万元。二、被告大连天鹅湖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曲致盛、孙波取暖费4011元、物业费842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曲致盛、孙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30元、鉴定费100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天鹅湖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苗永福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