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曙光与周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曙光,周术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2949号原告:王曙光,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周术奇,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王曙光与被告周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曙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曙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惠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