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淑清、杨宪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淑清,杨宪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369号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永安街永安小区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6887241-5。法定代表人:张宏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晶,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欢,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淑清,女,197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杨宪锋,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清、杨宪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淑清、杨宪锋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