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明芹与高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芹,高祀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81号原告:杨明芹,女,汉族,1962年9月22日生,住胶州市。被告:高祀荣,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芹与被告高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芹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高祀荣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1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纪光辉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文育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羊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