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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明芹与高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芹,高祀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81号原告:杨明芹,女,汉族,1962年9月22日生,住胶州市。被告:高祀荣,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芹与被告高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芹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高祀荣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1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纪光辉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文育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羊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