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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5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密诉刘凤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密,刘凤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604号原告:李密,男,汉族,1962年5月29日生,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刘凤忠,男,汉族,1958年2月24日生,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密诉被告刘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密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密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雨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