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5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密诉刘凤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密,刘凤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604号原告:李密,男,汉族,1962年5月29日生,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刘凤忠,男,汉族,1958年2月24日生,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密诉被告刘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密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密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雨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