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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6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岑如义与龙明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如义,龙明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6民初508号原告岑如义,男,布依族,1964年9月12日生,公民身份证编码:522636196409121415,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农民。被告龙明奎,男,苗族,1962年8月6日生,公民身份证编码:52263619620806221X,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岑如义诉与被告龙明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如义以原、被告已另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岑如义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如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原告岑如义承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光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