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6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岑如义与龙明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如义,龙明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6民初508号原告岑如义,男,布依族,1964年9月12日生,公民身份证编码:522636196409121415,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农民。被告龙明奎,男,苗族,1962年8月6日生,公民身份证编码:52263619620806221X,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岑如义诉与被告龙明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如义以原、被告已另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岑如义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如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原告岑如义承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光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