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与张维波、吉林省凌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张维波,吉林省凌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被执行人:张维波。被执行人:吉林省凌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维波、吉林省凌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613,320.00元,未执行613,3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