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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伍继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继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346号���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继帝,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以上均自报)。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1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至2006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30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继���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宜武出庭支持公诉,伍继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伍继帝窜至中山市沙溪镇涌头村康乐中路鸿图公寓门口,撬锁盗走被害人萧某停放于此处的1辆车牌为桂R×××××的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110元)。次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横栏镇太平洋灯饰厂宿舍楼下附近将伍继帝抓获,并当场缴获上述赃车。归案后,伍继帝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上述车辆已发还萧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伍继帝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继帝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伍继帝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伍继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继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员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妙柱吴曼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