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5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徐礼刚与张应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礼刚,张应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5492号原告:徐礼刚,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鹭,仁怀市鲁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应金,男,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原告徐礼刚与被告张应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徐礼刚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礼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礼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已减半),由原告徐礼刚负担。审判员 陈登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