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丁朝勇申请执行王德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朝勇,王德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丁朝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王德纯,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丁朝勇与王德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6)川0321民初12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丁朝勇所有的用于保全担保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XX号(荣房权证字第X**,建筑面积233.62平方米)商业服务房。现因本院(2016)川0321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朝勇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川0321民初1213号民事裁定书对丁朝勇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XX号(荣房权证字第X**,建筑面积233.62平方米)商业服务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巧俐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