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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钱久东、闫其照交通事故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2执462号钱久东、闫其照:你与邵荣霞、邵荣平、邵荣兰、邵荣君、邵长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皖040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获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合计285328.79元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181元。三、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联系人:方法官联系电话:2511****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