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1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刑初25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1利用其本人、其妻子刘某、其舅舅田某的身份在中国农业银行北票市支行办理三张信用卡,并利用其所办理的信用卡透支30000元,到期后未能归还。2016年5月27日前,中国农业银行北票市支行多次对被告人李某1所透支的款项进行催收,直至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1仍未将其透支款项全部归还。截止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1尚欠信用卡本金36950.77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1家属协助被告人还清信用卡透支金额。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刘某、李某2等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1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在案发后积极归还欠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林娜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东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