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龚鹏辉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鹏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26号罪犯龚鹏辉,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9日作出(2003)珠中法刑初字第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鹏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龚鹏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9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1月18日交付执行。2006年9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6月4日、2011年8月24日、2013年10月15日、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龚鹏辉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龚鹏辉予以假释。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假释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龚鹏辉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龚鹏辉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该犯现累计获表扬五个。经湖南省娄底监狱三监区分析认为,罪犯龚鹏辉假释后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新化县司法局建议对罪犯龚鹏辉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关于罪犯龚鹏辉呈报假释的社会危害性分析报告、新化司法局(2017)字19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鹏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鹏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