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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5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文庆、吴卫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文庆,吴卫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628号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义乌市稠州北路1399号。负责人朱海荣,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艳秋、吴斌伟,原告单位员工。被告:沈文庆,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吴卫燕,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文庆、吴卫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龚旭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