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刑初64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暂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2017年7月2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8月在中国银行长安区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透支本金逾期未还款,产生利息、滞纳金共计37868.24元。经中国银行长安区支行多次催收,李某某拒绝归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后银行无法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抓获经过、办理信用卡材料、消费清单、银行催缴通知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息高达37868.24元,数额较大,拒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归还了银行借款本息,且自愿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审 判 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