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吴锦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吴锦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925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红,该公司员工。被告:吴锦来,40岁,住土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九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锦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0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刘文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