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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7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连喜与承德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贺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连喜,承德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贺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735号之三原告于连喜,男,汉族,1985年12月11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中道山水御园52幢1单元502号。法定代表人白鹏,职务总经理。被告冯贺艳,女,汉族,1980年1月17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连喜与被告承德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贺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连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连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于连喜负担。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东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