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3执13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13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北。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7)0203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满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