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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执异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詹欢、韩桂敏等与刘敬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欢,韩桂敏,詹某某,刘敬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0执异86号案外人:周某某,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弄XXX号。申请执行人:詹欢,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执行人:韩桂敏,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执行人:詹某某,女,200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詹欢(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之父),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五村XXX号XXX室。被执行人:刘敬仁,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在本院执行(2015)杨执字第3202号詹欢、韩桂敏、詹某某与刘敬仁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上海市闵行区先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查封,在案件审查期间,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周某某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孙春如审 判 员  施文汇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