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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执107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上官佑鑫申请执行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佑鑫,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1074号之五申请人上官佑鑫,男,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超,男,1990年1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官佑鑫申请执行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522民初10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2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弦城支行账户,账号为:6217994910064906***,冻结金额为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