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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9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许超猛、陈华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超猛,陈华成,陈汉明,陈华雄,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9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超猛,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陈华成,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陈汉明,男,194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陈华雄,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苏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58855T。法定代表人:陈汉明。被执行人: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泉源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80251R。法定代表人:陈华成。申请执行人许超猛与被执行人陈华成、陈汉明、陈华雄、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26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晋江市人民法院正执行以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为方便统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泉仲字2682号裁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