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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大连华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大连威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华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大连威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华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芮滔,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守成,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旭,女,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威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法定代表人:白光辉,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威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执行费280元,被执行人大连威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权,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大连威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有房产,但暂不申请查封,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大连威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于金水执行员  刘延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