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胡声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胡声岗,樊启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57819。负责人:闵思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昊,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声岗,男,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细芽,江西巨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启涛,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经济开发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声岗、樊启涛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人保南昌分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段 毅审判员 吴红龙审判员 彭保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霖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