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民终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胡声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胡声岗,樊启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57819。负责人:闵思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昊,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声岗,男,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细芽,江西巨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启涛,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经济开发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声岗、樊启涛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人保南昌分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段 毅审判员 吴红龙审判员 彭保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霖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