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桂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81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桂章,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郓城县,住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取保候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7]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桂章犯危险驾驶罪,于二O一七年十月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朱玉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桂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桂章2017年4月18日22时许,酒后驾驶鲁R×××××号小型轿车,沿菏东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菏东高速公路16KM+850M处,撞在路边护栏上,发生单方事故。经菏泽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送检的李桂章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2.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桂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桂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单、理化检验报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李桂章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桂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桂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