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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腾睿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腾睿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82号原告:叶祖威,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法定代表人:叶祖威,该公司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腾睿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克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林,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睿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公告费750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文彬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春莲法官 助理  齐 柳书 记 员  周 宇 百度搜索“”